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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2022年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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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13: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能源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2022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科人才培养多样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工作,切实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基础扎实、综合能力强的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2021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录取入学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能源学院成立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和教学秘书组成,负责本学院大类招生分流细则的制定及具体实施,大类招生分流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三章 分流原则与分流依据
第四条 专业分流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生自主选择与择优遴选相结合的原则。

(三)学生个性发展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分流的基本依据

学生专业分流的基本依据包括专业可接收学生数、分流综合成绩以及学生志愿三个方面。

(一)专业可接收学生数

资源勘查工程(能源)专业接收上限60人,石油工程专业接收上限60人,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地质与工程)专业接收上限30人,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接收上限15人。

(二)分流综合成绩

学生分流综合成绩=学生分流前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0%+高考折算后成绩×30%

1.学生分流前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是指学生大一上学期已经修完的全部必修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

2.高考成绩折算方法:(高考投档成绩/生源省份高考总分)×100。

3.学生高考成绩以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提供信息为依据。

(三)学生志愿

学生在充分了解各专业优势与特色基础上,与家长主动沟通、听取家长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填报专业志愿。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六条 动员阶段

认真做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向学生详细解读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并对各专业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历史、专业发展成就、专业建设特色及影响力、专业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等),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特色及学院专业分流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阶段

学生在充分了解各专业特色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的要求,选择拟就读专业,填报个人专业分流志愿。

第八条 综合成绩核算阶段

学院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前所有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和高考成绩,核算学生的专业分流综合成绩(核算方法见第五条,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考成绩折算后的成绩和专业分流综合成绩须在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材料审核、专业分配及专业初步确定阶段

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的要求,在统筹兼顾学生志愿、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情况基础上,结合学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综合成绩,对各个专业志愿填报学生进行审核,并在专业分流原则范围内分配专业: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相关专业接收人数上限时,按照分流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相关专业接收学生;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不足相关专业接收人数时,不足部分按照分流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从第二志愿的学生中确定相关专业接收学生;若出现专业分流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按照分流前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考成绩折算后的成绩的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明确专业优选权。

未填报志愿或相关专业计划未录满时,学院可根据各专业分流的情况进行调剂。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无违纪记录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属实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一)在专业分流考核前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学生。

(二)截止分流公示前,主持有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实践项目的,或国家级、省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的。

(三)截止分流公示前,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内外正规期刊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的。

(四)截止分流公示前,作为主力成员(参赛团队排序为前三位的学生)参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名单》中规定的竞赛项目获等级奖或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项目获得省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第十一条 公示及确认阶段

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对学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综合成绩及专业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回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教务处核实、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公示结果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批;其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相关材料须在学院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填报专业分流志愿的,视为自愿服从学院专业分流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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