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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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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5 16: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关于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自200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工作开展以来,我校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绩与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本着对国家和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学籍管理,以便更好地进行此项工作,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提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对公派留学博士研究生回校进行论文开题、中期报告及毕业答辩等事项做如下暂行规定。
1、博士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定期(至少一个季度一次)向我校研究生院及导师汇报其学习与工作情况,应以文字报告为准。主要是汇报培养方案、论文选题、研究内容与研究进展等专业技术问题。
2、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外一年及以上者,以及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已注册博士生回国答辩者,至少应在国外正式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和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一篇高水平文章(录用待刊者,毕业答辩前该文章必须已在线发表)。
3、博士生回国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研究生院与所在院系提交在外期间的学习与工作总结报告(不得少于3000字),向研究生院提交的报告须经导师签字。
4、博士生回国后还应向中方导师提交外方导师对其在国外学习与工作情况的评语或证明。
5、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专业课读书报告”应提交中英文对照版,其成绩应由双方导师签字方可生效。专业课读书报告不得是已经发表的文章,应是综述国内外研究进展的报告。
6、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是经国内外导师签字认可的科研课题,并与原来研究方向基本吻合。
7、博士生回国一个月内应向学校或所在院系进行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
8、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已注册博士生回国答辩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国外课程成绩、开题、资格考试及发表文章等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凡不符合第1条规定者,回国后应写出书面说明。
凡不符合第28条规定者,不得进行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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