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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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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4: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海洋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条件变化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工作,促进研究生的良性流动以及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地大研发〔2021〕京18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学校办学条件变化、学科专业调整、导师调动不能履职等客观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因自身专业发展需要和对其它专业有兴趣与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论文、专利、专著、奖励等)。
(三)其它经相关程序审议认为可以转专业的。
第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
(二)录取类别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专业的,不得申请;
(三)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不得申请。
(四)受学校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不得申请;
(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科专业不可互转;
(六)专业型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学科专业不可互转;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转专业原则上在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之后到第二学年结束之前完成。转专业每年集中受理2次,时间为春季学期的3月份、秋季学期的10月份。受理具体时间及申报审批程序按当年学校文件执行,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科609室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第五条 申请人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
第六条 转专业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须按转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进行学习,新的培养计划应报送研究生院备案;需更换导师、学院的,须同时办理转导师、转学院手续。
第三章 其他说明
第七条 每次研究生转出、转入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人,转入研究生人数超过限额时择优转入。
第八条 研究生拟转入指导教师的现有同届研究生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当年学院规定每个导师的相关招生总人数。
第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初试成绩低分录取专业转到高分录取专业,申请人初试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线;若分数线未达到要求,有一项以上科研成果方可申请转入;取得保研资格的研究生不受此项限制。
第十条 对拟转入研究生要求英语四级成绩425分以上,研究生期间已修课程没有不及格补考记录且单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如单科不足75分,可以相当数量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者抵扣。
第十一条 仅接受理工类学科专业转入申请;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专业发展等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转专业。
第十三条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可优先考虑转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转专业、转导师、转学院等事宜均仅限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指申请人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高于上述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若与学校文件冲突,以学校及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海洋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洋学院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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