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和《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完善高层次人才选拔方式,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分别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各招生单位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六条 坚持以考生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综合素质等为依据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体、发挥导师组与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方式 第八条 我校博士生招生方式分为“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三种。 第九条 直接攻博,选拔校内外具备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第十条 硕博连读,选拔本校在学的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学术型硕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制,选拔校内外优秀的应届或往届硕士生,根据材料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意见并经各招生单位审核或考核后确定的招生方式。 第五章 选拔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十三条 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潜质和浓厚的科研兴趣,外语水平较高。具体要求见各类招生方式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意,并经各招生单位审核或考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纪检部门对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招生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 第十九条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与定向就业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各类招生方式选拔的博士生的学籍、培养、学位授予等各项内容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的规定》(中地大研字[2017]京2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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